六条“硬杠杠”筑牢超龄用工法治防线
2026-07-15 10:12:36
本报讯(通讯员 欧清明 刘巧儿 卢克余)近日,淮安市总工会、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针对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社部等五部门第56号令),向全市用人单位发出六项刚性提醒,从用工协议、薪酬支付、安全生产、工伤保险、争议处置、工会监督六个维度划出法治“硬杠杠”,切实补齐超龄就业群体的权益保障短板。
告别“口头用工”,书面协议成为维权“护身符”。提示函明确,自新规施行之日起,凡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接受单位管理、从事有偿劳动的超龄劳动者,必须订立书面用工协议,严禁口头约定或事实用工不备案。协议须载明用工期限、岗位、工时、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工伤保险、协议解除条件等核心条款,且不得设置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的“霸王条款”。协议变更须双方协商并留存书面记录。
守住“钱袋子”,工资不低于最低标准,按月足额支付。用人单位须与超龄劳动者明确约定报酬数额或计酬方式、支付周期及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须以货币形式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严禁实物抵薪或克扣、无故拖欠。
绷紧“安全弦”,岗位匹配与教育培训双到位。提示函要求,企业须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机能和健康状况合理匹配岗位、核定强度,不得安排其从事危害身心健康或危险作业。同时须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预防事故与职业病。
织密“保障网”,工伤保险强制参保,养老医疗不断档。用人单位必须为超龄劳动者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个人不承担费用。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依法认定工伤并享受相应待遇。已享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待遇不变;未享待遇且自愿续保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经协商一致也可由单位代扣代缴。
畅通“维权路”,争议协商化解,工会全程监督。提示函强调,用工争议须依法依规协商化解,企业应建立常态化自查机制,主动排查整改违规隐患。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有权就侵害超龄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或要求纠正,并在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诉讼时给予支持和帮助。
淮安市总工会和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表示,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强执法检查与指导服务,推动用人单位健全超龄用工制度,对侵害超龄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追责。同时呼吁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法定用工责任,共同营造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超龄劳动用工环境,让每一位超龄就业者在发挥余热的路上步子更稳、底气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