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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外卖小哥赔偿款从“纸上”落到“卡上”

2026-06-29 09:51:33   

【基本案情】

2017年,申请人俞某、黄某通过某科技公司注册成为外卖配送员,该公司为姜堰外卖平台加盟商。公司一直未与二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为规避法律责任,公司通过第三人个人银行账户向二人支付工资。2018年,俞某、黄某在配送途中先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请求,遭到拒绝。2019年10月,俞某、黄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劳动关系诉讼,经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随后,二人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否认工伤认定,但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均维持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后,俞某、黄某提起仲裁申请工伤待遇赔偿,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应支付俞某各项工伤待遇合计173601.61元,支付黄某各项工伤待遇合计175500元。裁决生效后,公司拒不履行。2022年8月,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11月终结执行程序。二人的工伤待遇陷入“执行不能”的僵局。2023年8月,在维权受挫、面临困境的情况下,二人来到区总工会寻求法律援助。

【处理过程】

接到援助申请后,区总工会高度重视,详细了解二人案情,经审核当场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第一时间指派2名经验丰富的法援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与俞某、黄某多次面谈,逐条梳理案情细节,核对每一份法律文书的时间节点和内容。区总工会专门组织召开案情分析会,寻找案件突破口。研判过程中发现,在原有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在认缴期届满前,无需全部缴纳认缴出资,这就给股东逃避债务制造了借口。而即将施行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此规定让援助律师发现案件的突破口:对于该公司,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如股东未实际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可根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为摸清事实,援助律师专程前往公司注册地徐州,调取公司工商档案查实关键信息: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郑某、陈某分别认缴350万元、150万元,但实际未缴纳出资。这一证据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提供了核心事实依据。2023年12月,在区总工会的统筹协调下,援助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加公司股东郑某、陈某为被执行人。诉讼过程中,援助律师紧扣新修订《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明确主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不申请破产,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认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对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事实予以确认,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

经审理,法院先后于2024年2月、2024年5月作出判决:支持俞某、黄某的诉讼请求,追加公司股东郑某、陈某为案件被执行人,判令二人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工伤赔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区总工会持续跟进案件执行进度。2024年9月,在工会、法院、援助律师三方共同努力下,俞某、黄某不仅成功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工伤赔偿金,还得到了工伤赔偿延迟履行滞纳金等,合计406873.35元。至此,这起历时近6年的工伤维权案得以圆满解决,两名外卖配送员的合法权益在工会援助下最终得到了维护。

【典型意义】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伤维权案件,普遍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复杂、维权时间跨度长、执行难度大、法律适用难等方面问题。本案在法院已判决但难以执行到位的情况下,区总工会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果断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彰显工会是职工“娘家人”的担当。在援助过程中,援助律师利用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对新修订法律的娴熟运用,不辞辛劳远赴外地取证,创新运用新修订《公司法》中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成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实现赔偿款从“纸上”落到“卡上”,确保职工合法权益落到实处,为类似案件维权提供了有效借鉴。

泰州市姜堰区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