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外出2小时未如实申报,公司能直接解雇吗?
2026-05-25 09:21:08
核心提示:
当前经济环境下,部分用人单位以“严格管理”为名,对员工轻微违纪行为直接采取最严厉的解雇措施,引发“变相裁员”争议。员工上班期间外出2小时且未如实申报行程,公司能否以此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回溯:外出2小时未如实申报,公司以此为由解雇
黄某于2012年入职某财保公司,从事车险理赔岗,自2016年3月起,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4年1月,财保公司以黄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主张,黄某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且要求客户配合其弄虚作假、欺瞒公司,严重违反公司惩戒规定。
经查,2023年10月27日下午2点左右,黄某离开工作岗位,3点45分左右返回。事后,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财保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余万元。仲裁裁决支持后,财保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公司未遵循比例原则,属违法解除
本案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支持黄某的诉求。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享有用工管理权,可以依据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但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最严厉的处罚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审慎为之。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针对黄某擅离工作岗位2小时的行为,可以适用情节较轻的“批评”“警告”等违纪处理。财保公司在未采取其他梯次处罚措施的情况下,径行采用最严厉的解除劳动合同措施,有失妥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应向黄某支付赔偿金30余万元。
法官说法:解雇应遵循“比例原则”,谨防“小事重罚”变相裁员
经济波动时期,更应审慎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及依据,需遵循比例原则,防止用人单位通过“小事重罚”的方式变相无偿裁员。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审查该行为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否给用人单位业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或者对他人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
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设置了纪律处分类别的情况下,应判断劳动者的行为属于其中的哪一具体情形及其行为后果,同时考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要求,综合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如果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未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予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程度,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朱立 锁文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