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主席权益受侵犯 上级工会来“撑腰”
2026-05-11 09:40:50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李某进入淮安市某外卖平台企业从事外卖配送员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3月,李某因工作成绩突出,升职为配送站副站长,负责管理站点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清江浦区,平台企业一直未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月平均收入约为6000元/月。2022年6月,经过选举,李某当选为清江浦区网约送餐员行业工会联合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期间,李某一直依法积极参与和组织各类工会活动。2024年6月,企业认为李某作为当地网约送餐员行业工会联合会主席,参与工会等各类活动和会议事务较多,影响了日常工作,在未通知李某和上一级工会的情况下,将李某移出企业管理群并解除其副站长职务,降低其劳动报酬。
李某遂向上级工会清江浦区总工会求助,区总工会立刻向淮安市总工会报告,市、区两级工会多次和企业进行沟通,在沟通未果后,两级工会决定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李某正当权益。在征求李某意见后,工会向平台企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函,平台企业未予理睬。李某申请劳动仲裁。
【处理过程】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认为是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企业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援助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条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确需变更其工作单位、工作岗位,或者被所在单位认定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本级和上一级工会同意。”第三十条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年内可以累计使用。确需增加工作日的,由工会与单位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李某作为行业工会主席,依法参加工会活动,其合法权益不应当被侵犯,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对其解除职务降低报酬。同时,用人单位与李某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单方面对李某降薪降职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
经释法明理,平台企业认识到自己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经过仲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平台企业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36000元。之后,上级工会领导还登门慰问李某,送上娘家人的温暖。
【典型意义】
近年来,新业态迅猛发展,吸纳了大量就业,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同时也带来很多新的问题,例如:劳动关系的确认、工伤事故、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极易引发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会联合会作为一级工会组织,在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用工、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行业工会主席在依法履职帮助职工维护合法权益时,有受到不法企业打击报复的可能,其自身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充分保护。如果因依法履职受到打击报复,上级工会不及时站出来为其维权,基层工会干部工作积极性也会受到打击。本案中,上级工会及时站出来“撑腰”,为工会主席依法履职提供了底气,具有较强的社会示范性。同时,本案也提醒了用人单位,工会干部参加工会活动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支持不能故意阻挠。
淮安市清江浦区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