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劳动者自愿提前退休 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026-04-20 09:31:46   

核心提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此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回溯:自愿选择提前退休,事后起诉索要补偿

尹某于2012年6月入职某机械公司,并于2018年5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5年1月12日,尹某年满六十周岁,但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其法定退休年龄延迟1个月,即为2025年2月12日。

2024年12月20日,尹某填写《沟通交流表》,载明其将于2025年1月12日达到退休年龄,并于2025年1月13日向人社部门提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间申请书》,载明“本人选择退休时间2025年1月12日”。

2025年1月10日,劳资双方签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载明尹某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机械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事后,尹某以公司在其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因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被受理,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判决:自愿退休并领取养老待遇,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本案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苏州中院二审均认定,尹某自愿选择于2025年1月12日起退休,并已实际办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故其与某机械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系因尹某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尹某主张某机械公司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于法无据。

法官说法:提前退休是权利,但无权再主张经济补偿

本案涉及延迟退休政策在过渡期的执行问题。随着延迟退休政策的渐进式施行,职工实际可退休的年龄拓展为一个弹性区间。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这意味着职工对于提前退休享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应当尊重职工意愿,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职工选择提前退休的,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系因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劳动者则无权也不应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或经济补偿。

杨俊生 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