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华:修改广告法促“药食同源”产品发展
2026-03-11 09:09:15

日前,正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扬州市苏北人民医院大内科主任、风湿免疫科主任魏华向大会提出建议:尽快修改广告法,为中医药“药食同源”产品的创新发展提供清晰、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拓展“药食同源”产品高质量发展空间。
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魏华一直把关注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履职的主要方向,她把接诊室、病房作为履职主阵地,时常深入社区广泛收集患者、医护人员、社区百姓的意见建议,先后提交了“关于从国家政策层面加大乡村医生保障力度的建议”“关于落实高校适龄学生生育保险政策促进高知女性生育意愿的建议”,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
这两年,魏华在调研中发现,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瑰宝,其“药食同源”的健康理念与现代生活方式深度契合,催生了巨大的产业机遇。然而,这一领域创新实践正遭遇来自法律层面的制度性瓶颈。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律体系对中医药产品功效宣传的“一刀切”限制,已滞后于时代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束缚了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
去年全国两会期间,魏华曾提出针对氨糖等保健品出台国家标准的建议,得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重视,并推动出台了相关地方标准。正是得益于新标准的制定出台,国内相关企业如今可直接生产成品在国内市场销售,不仅大幅降低了产品价格、提升了产量,也方便了群众购买,有效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和民生健康需求。
魏华表示,目前,任何关于中医药产品配方理念、养生文化的深度介绍,在传播时都可能被判定为“变相广告”,使得中医药机构和保健品生产企业难以通过大众媒体有效传播产品背后的科学内涵与文化价值。同时,广告法对功效宣传的监管逻辑与中医药“食养同治”的独特理论形成了冲突,基于传统中医理论的“调理”“扶正”等描述产品健康价值的用语,极易被归为禁止使用的“医疗用语”或暗示“疾病治疗功能”。此外,对基于“药食同源”理论开发的、不属于药品的食品类产品,其广告行为在现行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及中医药法中均未得到清晰界定和规范,存在法律衔接上的空白。
为此,魏华提出建议,修订广告法部分条款,为中医药“药食同源”产品的创新发展提供清晰、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魏华提出,明确管理类别和依据,对中医药“药食同源”产品进行规范管理,为其设立区别于普通食品和药品的清晰管理路径;建立“功效宣传正面清单”制度,明确允许使用“滋阴润燥”“益气补中”等源于典籍、不具误导性的传统功效描述;创新监管模式,强化全程监管,因该类“药食同源健康食品”涉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可结合食品药品监管要求,对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真正做到“放得开、管得住”。
王槐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