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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装修受伤谁担责?

2026-03-09 09:35:29   

农村盖两间平房,城里装修一套公寓——这类工程量小、投资少的项目,如果包工头雇请的工人受伤,究竟该由谁承担责任?是发包工程的装修公司,还是直接雇佣工人的包工头?日前,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的一场工伤认定专题研讨活动,为这一困扰许多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难题给出了清晰的裁判思路。

活动中,来自南京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专家与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条线的干警一道,围绕“具备用工资质的用工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自然人,该自然人雇佣的工人在施工中受伤,用工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一焦点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两种观点:违法转包担责还是不宜扩大解释?

研讨中出现了两种代表性观点。

观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观点强调,法律并未以工程规模作为免责条件,且工程规模小不等于风险小,违法转包同样存在安全隐患,应由违法转包、分包单位先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观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要调整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建设工程。农村低层住宅、小型家装等因投入小、技术门槛低,法律并未强制要求承包人具备资质,不宜简单套用建筑行业管理规定。若将此情形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将过度扩大制度适用范围,冲击工伤认定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基本架构,不宜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研讨共识:关键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范畴

经过反复研判并参考专家意见,研讨活动最终形成倾向性意见:用工单位是否担责,核心在于案涉工程是否属于《建筑法》规制的“建设工程”范畴。法官现场划出两条清晰的“分界线”:

第一,看楼层。依据《建筑法》第八十三条及住建部相关规范性文件,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属于低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这意味着,承建此类房屋的自然人无需施工资质,其雇佣人员受伤,发包单位无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若建房层数达到三层(含三层)以上,则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违法发包的单位须担责。

第二,看投资额与面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居室装修,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同样不属于《建筑法》强制规制的范畴。在此类小额装修工程中,自然人承接项目无需资质,其雇佣人员受伤,发包单位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需要甄别:承揽关系与建设工程关系

法官同时指出,实践中还需注意区分“建设工程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虽然在性质上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但两者仍然存在明显区别。若自然人承接的工程项目内容符合“完成特定安装成果”特征的,应当认定为合法的加工承揽关系,不属于《建筑法》规制的“建设工程”范畴,在此情形下,若自然人聘用的工人在从事该项工作中受伤或死亡的,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泛化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精神。

扬行庭 王槐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