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2026年1号)
依法维护女职工权益 营造生育友好、家庭友好工作环境
2026-03-02 09:53:52
全省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生育支持政策,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营造生育友好、家庭友好工作环境,根据《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依法保障女职工产假工资足额发放
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其生育津贴可以由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直接发放给个人。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其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但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补足;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发放工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其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足额支付。
二、大力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制度机制,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就业权益,保障男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工作机会和待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提高对妇女的录(聘)用标准。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依法约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事项,并不得含有限制女职工婚育或者其他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建设生育友好、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
落实生育友好、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建设各项措施,做到生育友好、工作环境友好、职业发展友好和家庭友好。严格执行生育保护和假期政策,对符合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给予产假158天,男方护理假15天,并且在其子女3周岁之前,给予男女双方每年各10天共同育儿假。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休息哺乳室等设施,鼓励支持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康乃馨服务站,提供“五期”健康、心理关爱、法律咨询和赋能提升等一站式服务。结合经营管理实际,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或远程办公、灵活休假、设置生育友好岗、提供托管托育支持等方式,支持职工更好承担家庭责任。
让我们共同努力,推动我省和谐劳动环境持续优化,为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贡献力量。
江苏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