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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条在手,为何丢了工作还赔不到钱?

2026-02-09 09:48:38   

核心提示:

劳动者享有休病假的权利,但其行使应以诚信为基础。若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滥用该权利,则可能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更将面临被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法获得经济补偿的风险。

案情回溯:自述“卧床不起”却跨省观演,病假真实性遭质疑

2023年8月,周某入职银某广告公司,工作地点在上海。同年12月起,周某多次以“腰椎间盘突出,无法下床,需长期休养”为由向银某广告公司申请病假,并提交多家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初期,银某广告公司批准了周某的病假申请,但后续发现周某的病情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周某经医院诊断为轻度腰椎间盘突出,但其却坚称疼痛难忍,无法下床活动。在公司提出为其提供合适工作条件等保障措施后,周某仍未返岗。

2024年4月,银某广告公司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以周某申请病假的行为、材料存在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周某的劳动合同。

经劳动仲裁程序后,银某广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需向周某支付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周某在病假期间有多次去杭州、溧阳等地出行记录。经询问,周某承认曾跨省观看演唱会,且未向公司如实报告。

法院判决:弄虚作假违反诚信,单位解聘于法有据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劳动者虽享有休病假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周某提交的“无法下床”病休证明,与其跨省出行的客观事实形成直接矛盾,足以证明其身体状况并未达到需要完全停止工作的程度。周某在公司询问时刻意隐瞒外出事实,其行为已构成对病假制度的弄虚作假。

2024年11月12日,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银某广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宣判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病假权有边界,诚信履职不可缺

法律赋予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但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地履行劳动合同。现实中,个别劳动者通过虚构病情、夸大病症或延长治疗周期等手段不当占用病假权益,俗称“泡病假”,此类行为不仅扰乱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增加用工成本,还损害了对真正需要病假休养劳动者的权利保障,破坏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本案中,法院对病假弄虚作假的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不仅维护了诚信、敬业的劳动价值观,也警示所有劳动者:权利的行使有其边界,诚信履职才是对自身权益最根本的保障。

刘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