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严重失职为由辞退员工,单位需要赔偿吗?
2026-02-09 09:48:40

律师您好:
我自2024年11月入职,在南京一家新成立的置业公司从事工程项目经理管理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27年11月。2025年7月,我突然收到公司以“工作考核不合格,严重失职”为由的书面解除通知。我的工资是每月12000元,其中10000元是底薪,2000元是绩效工资。但在我工作期间,2000元绩效工资都是如数发放,并不存在考核不合格情形,且工作中也未有失职行为,故我认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合法。请问:什么是严重失职?由于单位尚未建立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据我了解,单位亦未将单方解除事由通知所在地工会组织,我可以向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双倍赔偿金吗?
南京张先生
张先生您好: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司法实践,用人单位以“严重失职”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行为失职性:员工需存在违反岗位职责或职业规范的行为。比如项目经理未监督施工导致重大安全隐患等。您作为管理人员,若未出现擅自决策、越权审批等违反管理流程的行为,则不符合该要件。
2、损害重大性:失职行为需造成实际重大损害,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如合同违约赔偿、财产损毁)或间接损害(如商誉受损、客户流失)。司法实践中,损害金额通常需造成用人单位相关利润损失重大。您若未导致公司实际损失,则不满足该要件。
3、主观过错性:需要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如轻微疏忽)不构成解除理由,仅当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明知风险仍违规操作)时,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合同。您若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不构成主观过错。
结合您绩效工资全额发放的事实,间接证明工作表现符合考核标准;若未出现违反管理流程或造成实际损失的行为,则公司“严重失职”的解除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其次,针对单位未将单方解除通知所在地工会的法律后果与主张赔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及司法实践,即使单位未建立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仍需要通过法定变通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将理由通知工会,这是法定程序义务。对于未建立工会的单位,则需通过“向单位所在地总工会通知”或“听取职工意见或其他民主形式”等方式替代履行。若未履行,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时,通常予以支持,除非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前补正程序。
2.具体履行方式:实务中,通过书面形式(如EMS)向单位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的总工会寄送解除理由说明,明确解除对象、事实依据及法律条款,并保留快递签收记录、通知函复印件等证据,证实其解除程序合法性;若单位人数少,可召开全体职工会议,书面说明解除理由并听取意见,由参会职工签字确认会议记录;或向每位职工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收集反馈后留存回执。
3.若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程序也未补正,劳动者可以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最后,岗位的“严重失职”认定需要结合岗位特性,严格审查行为失职性、损害重大性及主观过错性。张先生若能证明其无失职行为且公司未通知工会,有权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建议劳动者在遭遇类似纠纷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庄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