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隐瞒”婚史为由辞退员工?
2026-01-19 09:28:17
核心问题:劳动者的告知义务边界在哪里?用人单位能否以未告知婚姻状况等为由解雇员工?
纠纷始末:公司以“隐瞒婚史”为由解除合同
2023年4月,刘某与某网络通信公司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岗位为业务工种,合同约定如刘某在应聘前后提供任何虚假或误导性材料致使某网络通信公司在受误导或未全面了解刘某的真实情况下与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某网络通信公司有权解除该合同。
2024年4月,某网络通信公司以刘某隐瞒婚姻状况、隐瞒存在劳动争议事实等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因此诉至法院,主张某网络通信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判决:信息与履职无关,企业构成违法
劳动者说明义务的范围仅限于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本案中,刘某的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过往存在劳动争议属于既往发生的法律事实,二者与刘某的履职能力、业务水平并无直接关联,亦不影响其职业操守或某网络通信公司的商业利益。
在岗位无法定或特殊约定要求的情况下,上述信息不属于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必要信息,刘某对此享有隐私权或消极沉默的权利,未告知不构成对劳动者说明义务的违反。法院认为,某网络通信公司将该非必要信息纳入劳动者的说明义务范围,缺乏法律依据,以刘某入职时未履行该说明义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析法:告知边界在于“是否直接关乎履职”
法官进一步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劳动者说明义务的范围仅限于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身份信息、学历资质、职业资格、健康状况等与劳动者的履职能力、业务水平直接相关的信息,或是竞业限制类与用人单位商业利益相关的信息。
用人单位的规章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格式条款将劳动者说明义务扩张至与履职无关的隐私领域时,该条款因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和平等就业权而自始无效。用人单位据此以劳动者未如实告知构成欺诈,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因此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文辉 肖伯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