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维权,劳动者应做好哪些功课?
2025-11-17 09:54:25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之一,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伤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取物质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现实中,劳动者在作业中遭受事故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工伤认定该掌握哪些知识点?
首先,明晰哪些情形属于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三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是认定工伤审查的基本要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因素,工作时间和场所则是判断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就是说,即使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只要是工作原因同样应当认定为工伤。除此之外,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因从事预备或者收尾工作而受伤;因工外出期间,因工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在工作时间内,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等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另外,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次,发生工伤应当及时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限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单位没有在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二是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行申请认定工伤时,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三是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这些情形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与受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视情确定是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是合理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新修订的《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第五,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工伤职工可享受治疗所需的医疗费、康复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七项费用,需要到社保缴纳地以外就医的还可以享受交通食宿费。工伤职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致残的,劳动者可以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辅助器具费以及伤残津贴。工伤职工受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放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伤害,劳动者既可以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民事侵权赔偿,也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除工伤医疗费用之外,劳动者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双赔”。同时,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商业保险待遇。另外,在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下,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