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期间遭辞退,单位需赔偿生育津贴损失
2025-11-17 09:54:27

律师您好:
我从2021年9月起在南京一家幼儿园从事保健教师工作,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是在2025年3月签订,合同期限为3年。该幼儿园从2025年下半年开始经营不善,入园的小朋友很少,整个幼儿园不到100个小朋友。我们所有教师在2025年8月底突然收到园长发在微信工作群的“终止办学”通知,导致我失业。由于我在2025年2月怀孕,预产期在2025年12月,目前尚处于孕期。幼儿园在2025年8月缴纳我最后一期社会保险后,未再给予任何补偿。请问:幼儿园因为经营不善,突然终止劳动合同有无法定依据?对在孕期解除劳动关系,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可否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由于单位在我怀孕期间停缴社会保险,造成后面产假期间享受不到生育津贴,我可否要求单位赔偿生育津贴的损失?
南京 李女士
李女士您好: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用人单位未提前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则构成违法解除;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亦规定,民办幼儿园终止办学需依法清算,并优先支付教职工工资及社保费用。
因此,如果幼儿园是在正常经营中未履行清算程序突然停业,且未与教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亦未通知工会,则涉嫌违法。此外,结合女职工尚处于孕期,用人单位更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幼儿园以“经营不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其次,由于李女士作为孕期职工,其劳动关系受法律特别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李女士在该园工作已满4年,赔偿金计算为:4个月工资×2倍=8个月工资。
另外,幼儿园在2025年8月停缴社会保险,导致李女士无法享受生育津贴。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女职工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李女士可以要求幼儿园赔偿其预产期后应得的生育津贴,具体金额需结合其产假前工资水平核定。
最后,李女士可以向幼儿园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幼儿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补缴社会保险并赔偿生育津贴损失。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在处理劳动关系时需严格遵守劳动法律规定,尤其对“三期”女职工的权益保障更不容忽视。
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庄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