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主播离职后违反竞业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2025-11-17 09:54:29
【基本案情】
2022年,朱某某到某商贸公司从事为不特定客户拍摄短视频在抖音、微信等网络平台进行业务推广招客引流工作。2023年5月,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员工竞业限制和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约定:朱某某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三年内,不与任何与某商贸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个人或企业直接或间接地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作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不为其提供任何与某商贸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或工作,公司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款项和保守秘密款项(未明确约定数额)。如违反约定,朱某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2023年9月,朱某某自行离职后,未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在网络平台为不特定客户进行业务推广招客引流工作,并收取相关费用。某商贸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朱某某支付违约金。仲裁机关裁决朱某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双方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某属于竞业限制对象。某商贸公司内部的交易习惯、交易意向等客户信息等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的核心经营信息,某商贸公司作为权利人亦采取了签订保密协议等保密措施,上述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朱某某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应当成为《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义务的规制对象。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过协议方式对朱某某的择业权适当限制但并未侵害其就业权,涉案竞业限制协议第二条2.1款中约定超过两年部分无效,其他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即朱某某2023年9月离职时至2025年8月期间有效,双方之间订立的员工竞业限制和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应继续履行至2025年8月。朱某某离职后,自己或参与其他单位在抖音等网络平台为不特定客户进行业务推广招客引流工作,并收取相关费用,违反双方签订员工竞业限制和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朱某某应按照该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结合双方协议约定违约金数额、朱某某离职后违约的事实及主观过错程度、离职前3个月平均工资及业务创收,违约给某商贸公司所造成损失等因素,酌定朱某某支付某商贸公司违约金6万元。
【法官评析】
竞业限制在于平衡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与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创新之间的冲突,通过适当限制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保护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激发创新动力。互联网经济、粉丝经济等新型经济模式发展下,网红主播是否属于竞业限制约束的主体成为司法实践中关注的热点。主播与公司签约后,除自身的努力外,公司还会对主播进行培训等,获取粉丝流量密码,成为网红。网红主播掌握公司的客户信息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主播在熟悉相关业务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继续进行相同类型的业务获利,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与原公司形成竞争关系,影响原公司的收益,破坏原公司的竞争优势,应承担违约责任。网红主播的长期性、稳定性是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为减少主播“跳槽”带来的损失,公司在与主播签订的合同中往往会有竞业限制条款,在新型工作方式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竞业限制应适用于平台与主播间新型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以促进社会诚信发展,保护商业秘密,激发创新动力,有助于公司在竞争激烈的网红探店、直播带货等行业中保持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
灌云县人民法院 钱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