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决定不定时工作制吗?
2025-11-03 10:18:02
案例:2024年7月,杨女士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平台公司从事客服专员工作。订立固定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一如从前实行的是连续工作五天再连续休息两天的标准工时制。2025年10月初,公司突然下发通知指出:因业务拓展需要,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公司决定从下月起所有部门员工均调整为不定时工作制。对于该通知,杨女士本人明确表示“不能接受”,但公司负责人却回应称企业享有自主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力,所属员工要么必须服从,要么随时“走人”。为此杨女士想知道,公司能否自行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同时这种私自决定不定时工作制的做法是否合法?
法律评析:杨女士所在公司的上述说法和做法均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用人单位制定实施的规章制度,必须程序正当、内容合法。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用于规范全体成员及单位所有经济活动的标准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同时满足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向劳动者公示这三大基本要件。也就是说,企业在行使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的权利时,必须坚持民主立规,充分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某平台公司无证据证明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议定,故该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存在明显程序瑕疵,制度内容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用人单位调整工时工作制应当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非全日制工时制度。其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需要经过人社部门依法审批后方能实施。这里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个工作日没有固定工作时限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至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同时,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于不定时工作制度的适用有着严格的限制。只有特定的岗位,经民主程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后,才能向登记注册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工作安排和休息计划、职代会或工会意见、考勤汇总表等材料。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也不能“高枕无忧”,还应当将人社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决定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公示结束后新入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亦应当补充告知公示内容。
另外,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虽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三小时)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三十六小时)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上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本案中,客服岗位的工作时间较难确定,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是,某平台公司未经人社部门审批,且无证据证明曾经听取职代会或工会意见、亦未经过公示程序,故对包括杨女士在内的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决定属于无效行为,应当继续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