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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网约车主要求肇事方赔偿停运损失,法院能否支持?

2025-10-27 09:28:40   

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规模的培育壮大,新能源网约车已经成为大众出行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那么新能源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不能正常营运,肇事方应该如何赔偿网约车主的停运损失呢?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新能源车主要求肇事方赔偿停运损失的案件。

2024年7月,新能源网约车驾驶员张某驾驶混动车在营运途中,与马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无责任,马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导致张某驾驶车辆维修停运12天。事发后,因与马某及其雇佣公司协商不成,张某遂提交其平台收入证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停运损失42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间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张某提交了收入证明,但并未提交其从事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而产生的成本,比如充电费、油费、维修保养费等,故参考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苏州市网约车市场运营动态与风险提示》中营收标准。承办法官经与马某雇佣公司老板徐某沟通,张某与徐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徐某当场向张某支付停运损失2600元,张某向法院撤回对马某及其雇佣公司的起诉。

对于网约车司机来说,车辆作为其赖以生存的重要工具,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丧失营收,主张合理的停运损失,具有法律依据。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是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若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及保险条款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对停运损失免责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停运损失则只能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马某系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造成事故,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重大过失一方追偿。

燕如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