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联动,助力27名职工成功维权
2025-10-13 12:05:33
刘某等27人原为阜宁某纸业有限公司职工,工作至2024年7月。2024年8月,该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全体职工的劳动合同,未出具书面解除证明,并停止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职工提出补发工资、支付生活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要求后,未获公司回应。随后,公司负责人失联,厂房关闭,职工陷入维权困境,部分职工情绪激动,意图采取上访或诉讼方式维权。
公司所在地工会了解情况后,迅速上报至阜宁县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县总工会随即指导镇工会协助职工向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依托劳动关系联动协作机制,工会、司法、人社、法院四部门协同配合,依法介入,最终帮助27名职工成功维权。
涉事纸业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主营纸制品制造、销售及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刘某等27名职工自2021年起陆续入职,公司此前一直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8月6日,公司单方面辞退职工,并拖欠2024年7月份工资。职工提出补发7月份工资、支付8月份生活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诉求。公司虽于2024年9月补发了7月份工资,但拒绝其他请求,之后便关门停业,负责人无法联系。
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外省籍人员,在本地无固定住所,且未建立工会组织,职工维权面临现实困难。阜宁县、镇两级工会主动作为,尽管职工并非工会会员,仍积极引导其依法理性维权。县总工会及时启动多部门联动机制,与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对接。法援中心迅速受理案件,并指派经验丰富的何律师承办。2024年9月19日,27名职工集中办理了法律援助委托手续。
接受指派后,何律师会同县总工会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案情,并请镇工会协助尝试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果。2024年9月20日,何律师代理该案向阜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立案后,被申请人(公司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材料,也未出庭应诉。因无法直接送达,2024年10月31日,何律师代理职工通过《扬子晚报》公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事由为公司拖欠工资、生活费及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仲裁委经多方努力仍无法联系被申请人,遂于2025年2月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25年3月27日,该案在阜宁县仲裁委开庭审理。庭审中,何律师指出,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具有相对性,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就解除理由、协商过程及文书送达等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到庭参加审理,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申请人提出的各项请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25年4月至5月间,仲裁委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缺席裁决:裁定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刘某等27名职工生活费合计24120元、拖欠工资3184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4425元。
仲裁裁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支付义务。阜宁县总工会与县法律援助中心主动对接县人民法院,指导职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及时立案并启动优先执行程序,最终确保裁决款项执行到位,有效维护了27名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群体性欠薪维权案件,涉及职工人数较多,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阜宁县总工会主动担当,司法、人社、法院等部门依托联动机制高效协作,为职工提供了从法律援助、仲裁支持到法院强制执行的全流程保障,展现了跨部门协同治理在化解劳动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为类似案件的处置提供了有益借鉴。
王阿芹 周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