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女职工的工作年限该如何计算?
2025-09-22 10:57:54

律师您好,
我是来自南京的张女士,我于2020年8月入职一家网络公司从事会计工作,每月工资4000元,2022年9月该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我到旗下另一家网络公司工作。我和新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因为岗位和工资都不变,且两家公司在同一栋楼的不同楼层,因此我当时并未在意。2025年8月,因为工作繁忙,我在汇款时输错了收款单位,导致应收款的客户没收到款,不该收款的客户收到了汇款。虽然事后我与收到款的客户沟通协调,收到款的客户单位退还了汇款,但是公司老板说我做事粗心,不适合做会计工作,提出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在协商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上发生了分歧,公司认为我入职时间是2022年9月,因此只同意给我3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我感到很困惑,请问律师,公司补偿我3个月工资合理吗?
南京 张女士
张女士您好,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因为工作原因,或者因为规避劳动法律法规的原因,经常性地把劳动者安排到不同的关联单位去工作,或者仅仅变更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因此经常会出现发工资、缴纳社保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的情形。如果没有发生劳动争议,双方都会相安无事,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特别是用人单位侵害职工权益的情形发生,如单位拖欠工资,克扣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等,就会给劳动者维权带来困惑和麻烦。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本案中,张女士2022年被原单位安排到新单位工作,并非本人原因从原单位离职,因此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而且2022年原单位安排张女士到新单位时并没有办理离职手续,也没有向张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新单位与张女士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张女士支付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张女士可以继续工作,对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不予理会。如果单位强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张女士可以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单位支付5个月经济补偿金的双倍赔偿。在此,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合同主体发生变更,一定要与新单位明确自己的工作年限也就是工龄的计算问题。如果新单位不承认之前的工作年限,那就要与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再与新单位办理入职手续。
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武正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