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集体协商制度建设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新格局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系列解读(三)
2025-09-09 09:07:56
集体协商制度是劳动法律制度的一大基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环节。2023年5月1日,《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实施,这是全国首部就集体协商作出全面专门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此次《实施办法》修改过程中,充分吸收我省集体协商方面立法经验成果,并再次通过立法进行固化,同时完善了法规之间的衔接配套。这样的修改,为我省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化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一是构建党政主导的工作机制。构建党委领导、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是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深化发展的有力保证。《实施办法》中明确提出“本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的集体协商工作机制”的要求,体现了党委政府在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实现了集体协商工作在全局中的统筹部署。
二是强化工会系统的作用发挥。开展和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是工会系统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体现。《实施办法》注重强化工会系统在集体协商中的职能和作用,明确了地方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和企业工会在集体协商工作中的责任分工,并要求“上级工会应当对下级工会代表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提供支持和帮助”,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集体合同等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是创制特殊群体集体协商新模式。目前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快速发展,但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直接劳动雇佣关系。劳务派遣职工的工资普遍低于企业正式职工,甚至低于在同岗位或相似岗位上工作的正式职工,由此引发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因此,将劳务派遣职工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特别是工资水平及增长问题)纳入集体协商的现实需求非常迫切。《实施办法》规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等群体所在工会,组织、代表其与相应的企业代表组织或者企业开展集体协商。”这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等群体在集体协商中的地位提供了坚实的法理依据,为更广泛的劳动者参与集体协商扫清了障碍,也为这些特殊群体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机制建设迈出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