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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降薪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2025-09-08 08:44:12   

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211高校毕业大学生。我于2012年7月入职南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售后工程师岗位工作,单位每隔3年与我续签一次劳动合同,最近一次是在2021年5月与我续签了从2021年7月至2024年6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2024年2月我收到单位发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邮件,我通过邮件回应要求复工不同意待岗。因单位从2023年11月开始拖延发放工资,同时要求单位补足拖欠工资。但公司未予回应,并从2024年3月起将我的工资调整为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490元,导致我后来无班可上被迫离职。请问:单位能否以经营困难亏损为由单方面作出停工待岗决定?在停工待岗期间,单位是否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我可否要求单位按停工待岗之前的工资标准补足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的拖欠工资?我可以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南京 刘先生

刘先生您好: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是由其工作岗位决定的,因此,工作岗位对于劳动合同至关重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其工作岗位即确定下来。但随着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形。

其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作出了严格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且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对劳动者而言,停工待岗,降低薪资待遇等重大事项,涉及工作内容和工作报酬等重大权益的变化,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若确需待岗降薪的,用人单位则需要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未经协商或未达成一致就单方通知你停工待岗,并降低你的薪资标准系违法行为,你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就算用人单位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经营困难亏损的情况,也非直接赋予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须达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此时用人单位还是要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没有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只有在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达成协议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再者,对于未经协商,用人单位单方面降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违法行为,你一是可以要求单位按停工待岗之前的工资标准,向你补足自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的拖欠工资;二是可以要求单位将你停工待岗期间的工资,在扣除社保和公积金后,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490元发放给你。

最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岗位调整以及薪酬调整需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一般来说,对于用人单位的合法行为,劳动者负有服从管理的义务。基于待岗和降薪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而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正是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变化,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所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最好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劳动者的岗位。

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庄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