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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微信群中散布谣言,公司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2025-09-08 08:44:14   

【基本案情】

李某为某纺织公司职工。2022年11月10日,李某在该公司微信群发布“食堂疑似用做饭的勺子掏含粪便的地沟垃圾”的不实消息。公司立即组织李某在内的多名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全程录音录像,李某当日即在群内道歉称其“认识错误”,至此事件告一段落。但此后的数月内,李某仍就该事件在两百余人工作群及自建的同事微信群中持续发表相关言论。2023年4月,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将其辞退。李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某纺织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虽然劳动者依法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并采取理性、适度的表达方式。本案中,李某作为公司员工,在发表相关言论时未尽到审慎核实义务,其多次发布的不实、不当言论经由微信群传播后,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司形象,更扰乱了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李某的行为已然明显超出了职场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违反了公司《奖惩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因此,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并非没有限度。因为社交媒体具有公开、开放的特征,且网络传播存在瞬时性特点,发布人对于信息的传播范围是不可控制的,故即便是微信群聊,也具有一定的公共空间的属性。在劳动关系领域,劳动者发表与职场有关的言论时,应当预见言论在群聊成员之间进行公开和广泛传播的后果,故而对言论内容应负有审慎、理性的注意义务,不得肆意发表未经验证、核实,有损企业声誉、形象的意见或观点,否则可能需要承担超出言论自由合理边界产生的法律责任。本案裁判明确劳动者在应用职场社交工具中应尽审慎理性义务,不得传播未经验证的不实信息损害企业声誉,既维护了用人单位合法管理秩序,也引导公众树立“言必有据、行有所止”的文明交往理念,弘扬了诚实守信、理性沟通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启东市人民法院 魏爱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