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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办理健康证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雇主责任险是否可以赔偿?

2025-08-25 11:04:52   

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外卖骑手,所在配送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被保险人为我所在的配送公司,雇员工种明确为外卖骑手。保单特别约定载明:“承保对被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者疏忽,造成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直接实际损失。”我入职后,按公司要求骑电动自行车前往公司定点医院办理健康证明,途中与他人发生碰撞,致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全部责任,对方无责。公司将治疗费用赔付给对方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该交通事故未发生在送餐途中,办理健康证明不属于从事“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该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绝赔偿。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法?

宿迁 朱先生

朱先生您好:

判断“办理健康证明”是否属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应结合你所在餐饮配送公司的经营范围、劳动者工种、所从事工作对于完成业务工作的必要性以及是否受配送公司指派等因素综合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因此,健康证明是包括餐饮外卖配送人员在内的餐饮工作人员必须办理的证件,是否办理健康证明与外卖骑手的工作紧密相关,直接影响其后续能否实施接单配送行为。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相对灵活,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属于相关责任保险中约定的“业务有关工作”,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具体理赔情形,结合法律规定、企业经营范围、劳动者从业类型、从事有关行为对于完成业务工作的必要性及是否受企业指派等因素综合考量。设置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目的是分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和致第三人损害风险,保障劳动者、受害人权益。不论劳动者与企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企业是否参加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均鼓励企业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保障遭受职业伤害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及因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及时获得医疗救治或者经济补偿等,分散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风险,推动新业态经济健康规范发展。

综上所述,朱先生在前往定点医院办证是受所在餐饮配送公司指派。因此,朱先生办理健康证明应当属于从事与餐饮配送公司业务有关工作,在此过程中发生的致人损害事故属于案涉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单约定赔付朱先生所在餐饮配送公司保险金。

宿迁市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