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症患者在医疗期被违法解除,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2025-07-28 10:50:54
律师您好:
我在2016年2月入职句容A公司,后用人单位单方面将我的劳动关系调入句容另外一家B公司,我本人不知情,也继续在A公司上班。2019年1月,我发现患有恶性肿瘤,于是在2019年2月13日向A公司申请了2年的病假,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的工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八折发放,扣完社保实际每个月一千两百多块钱。2021年2月13日病假期满发放完2月的工资之后就不给我发工资也不帮我缴纳社会保险了。现在我要继续治疗,社保被停了之后我无法支撑高额的医疗费,请问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吗?如果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句容 胡先生
胡先生您好:
感谢您的来信咨询,对于您患病的事实表示同情,接下来为您详细解答,以便您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您的情况符合第(一)款规定,在您两年病假期满后,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您,并且立即给您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按照您的工作时间5年计算,应当主张10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赔偿金。
其次,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您所患恶性肿瘤属于绝症,同时根据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的鉴定结果,您还可以主张12个月工资标准的医疗补助费。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公司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您的社会保险缴纳主体变更至另外一家公司,在出现争议的情况下,您在维权的时候可以要求两家公司对您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的综合分析,再帮您归纳一下具体维权事项:
1.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仲裁请求事项为:主张10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赔偿金、12个月工资标准的医疗补助费。
句容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曹禹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