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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2025-07-28 10:50:41   

近期,全国多地持续遭遇高温“烤”验,部分地区气温突破40摄氏度。高温酷暑环境下,户外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如何安排?高温津贴如何发放?权益受损如何举报?工作中中暑能否认定为工伤?针对这些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对相关政策进行了了解。

高温天气认定和作业时间有硬性标准

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高温天气室外工作时间作出严格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最高气温达40摄氏度以上时,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摄氏度以上、40摄氏度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37摄氏度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摄氏度以上的室内场所作业。

高温津贴是强制性津贴,不能用实物冲抵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也就是说,除高温户外作业可享受高温津贴外,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摄氏度以下,非露天工作的劳动者也享有高温津贴。目前,成都市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3元至23元,具体金额由用人单位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并非一回事。高温津贴是法定的劳动者在特殊工作环境下工作,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强制性津贴。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福利费的组成部分,是面向全体劳动者的企业福利。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等物资冲抵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高温环境下工作中暑,确诊职业病后可认定工伤

中暑属于职业病范畴。职业性中暑分为热痉挛、热衰竭、热射病三种类型,其中热射病最为严重,可导致意识障碍、癫痫样发作甚至多器官功能衰竭。

成都市要求如申请工伤,首先要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成都市内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华西第四医院、四川省和成都市疾控中心。职工被依法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随后,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参保机构对应的人社部门受理其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人社部门受理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

对于在高温环境下作业中中暑的劳动者,西安市要求劳动者须在省级认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性中暑”,在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所需的关键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需写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等)以及职业性中暑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待劳动者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终根据鉴定结论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针对高温作业产生的中暑问题,南京市也已建立明确的诊断和工伤认定机制。如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中突发中暑,且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等条件,均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认定程序与普通工伤一致,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或由本人及直系亲属在知情后一年内提出申请。

来源:《人民日报》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