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当微商卖手串被开除 劳动者状告公司要求赔偿败诉
2025-07-21 10:04:04
【基本案情】
殷某于2014年6月入职某技术公司任财务经理。2023年8月15日,某技术公司向殷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殷某多次在工作时间内从事兼职等与工作无关事务,滥用公司资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殷某的劳动关系。殷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被驳回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违法解除赔偿金共计77万余元。
诉讼阶段,公司出具《公证书》一份,用于证明殷某在工作时间进行网络商品展示、销售带货等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该《公证书》上显示,殷某在其注册的抖音账号上,在上班时间多次发布手串、珠宝等售卖相关视频内容,在其抖音个人主页上显示“佛系文玩手串珠宝卖家,爱好珠宝设计搭配,喜欢可以私信,请关注首页置顶视频”;殷某在其注册的小红书账号上,在上班时间多次发布手串、珠宝等售卖相关视频内容,在其小红书个人主页上显示“擅长手串搭配设计,喜欢私信,每日更新”。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本案中,某技术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能够证明殷某在工作时间多次在其个人抖音及小红书等平台售卖手串等,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明显存在过错,有悖于基本的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规定。且用人单位提交的《员工手册》“纪律制度”部分规定,在公司范围内进行传销,或任何其他非工作关系的产品销售、展示等,将被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制定符合法定程序,且殷某对《员工手册》进行了签收,故对其应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某技术公司解除与殷某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殷某要求支付赔偿金及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法官评析】
劳动纪律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其核心在于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者从事微商等副业时,须以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前提。于公司而言,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此类行为不仅不利于公司的管理,还存在公司重要信息泄露的风险,占用公司的公共资源,还容易在公司内部造成不好的示范;于劳动者而言,在工作期间做与本职无关的事情与劳动者的忠实勤勉、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相悖,本身不应得到提倡,应作否定性评价。在目前的市场形势背景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遵循劳动纪律,共同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斌 原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