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式”降薪超60% 公司被判赔偿员工损失
2025-05-26 08:48:15
公司单方面调整员工薪资没有经过员工的同意,员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维权?
2018年4月1日,小明正式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每月1.3万元,不包含浮动绩效部分。
2022年12月26日,A公司召开会议推出降薪方案,载明公司所有员工降薪后的数额。该降薪方案并无统一适用的调整标准,系A公司总经理个人草拟确定。根据该方案,部分员工的薪资并未降低,部分员工薪资仅有些许降低(幅度在25%以内),但小明的降薪幅度超过60%,由1.3万元降至5000元。小明当场表示反对,但其他参会人员以默示方式表示认可。2023年1月30日,A公司单方面告知小明,其工资已调整为5000元/月,小明拒绝接受。小明认定A公司降薪方案是针对自己的“特殊待遇”,遂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等。
小明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于是将A公司诉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A公司辩称,降薪方案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大多数员工同意,小明个人的反对意见不影响降薪方案的效力,故对其降薪合理,无须补足薪资差额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明的薪资系固定工资,不包含浮动的绩效工资,该固定工资由劳动合同直接约定。A公司未制定规章制度对固定工资的数额及档次予以规定。在该种情形下,A公司若需调整小明的固定工资,一般应与小明协商一致。现A公司以颁布降薪方案的形式,在无统一降薪规则的情形下,对小明的薪资进行个性化调整,其个人的降薪幅度远超其他员工,A公司也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说明,故不具有合理性,故判决A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小明”系化名)
通讯员 刘懿 记者 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