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隐瞒实情 试用期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2023-04-23 10:33:40 作者:耿晓喆
家住常州市金坛区的马某于2022年5月27日收到某公司录用通知书,6月15日报到入职,职务PM经理,薪资26000元/月,马某本人填写《员工入职资料登记表》、签字确认《不符合录用条件确认书》,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从2022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入职4天即6月20日,公司发现马某入职隐瞒实情,入职时填写的学历信息与实际不符,且在学信网上查不到马某的学历信息。征求工会意见后,公司随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理由: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马某对解除合同决定不服,向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如下仲裁请求:公司不当解雇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马某在《员工入职资料登记表》上所写的学历大专学制3年与毕业证书学历大专学制2年不符,且在学信网上查不到马某的学历信息。公司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求,入职后发现马某隐瞒真实学历,马某达不到应聘岗位的学历要求,试用期内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仲裁委未支持马某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马某收到裁决书后未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书生效。
据了解,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求。员工入职隐瞒实情,填写的学历信息与实际不符。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主权,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提醒劳动者,诚实守信是从事任何职业的基础。
对用人单位来说,行使好解除权要把握好三个关键因素。一是要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招聘条件、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
二是必须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入职隐瞒实情,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权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试用期满才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必须判断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形,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解除该劳动合同。
三是该录用条件是必要条件。以本案为例,马某应聘的职务PM经理,薪资26000元/月,对学历有较高要求。如果学历非聘用岗位必要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滥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条款,否则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就必须支付赔偿金。
(通讯员何斌 汤敖齐 记者吴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