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垫付费用返还之争
2025-05-19 08:42:40
【案情简介】
在劳动关系中,社保缴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然而实际中却存在各种复杂情况。孙女士于2020年10月3日起在被告某公司工作,从事销售顾问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月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2024年9月24日,由于某公司拖欠孙女士的劳动报酬(已另案起诉)、未依法缴纳2024年7月至9月的社保,故孙女士向某公司寄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公司未依法缴纳孙女士2024年7月至9月的社保,也未在另案中主张。某公司明确承诺过这三个月的社保费用由孙女士先行垫付,后面由公司进行返还。基于公司的承诺,孙女士于2024年10月24日,先自行垫付补缴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由某公司缴纳的2024年7至9月份的社保费用共计4937.1元。后经孙女士催要,某公司一直未向孙女士返还垫付的社保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停止缴纳社保的行为违法,孙女士自行垫付社保费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终判决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女士社保费3481.05元。
【法官评析】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随意免除。在本案中,科技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故停止为孙女士缴纳社保,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者垫付费用的性质:孙女士为避免社保中断影响自身权益,自行垫付本应由公司缴纳的社保费用,该行为并非自愿赠与,而是为了维护自身社保权益的无奈之举。从公平原则和法律规定角度,劳动者垫付的这部分费用本质上属于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返还。
法官提醒,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因经营困难等理由逃避责任。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注意保留好相关垫付费用的凭证,以便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孙佳乐 丁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