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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医生服务期内擅自离职 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要赔偿

2025-04-14 09:54:30   

【案情简介】

吕某某于2010年7月至某医院从事中医针灸、推拿工作,入职时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十年。2015年起至2017年期间,双方先后三次签订进修协议。2019年9月6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某医院全额报销吕某某的学习费用,某医院一次性奖励吕某某30万元,吕某某在获得奖励后应为医院服务不少于10年,否则应全额退还30万元奖金及报销费用。2019年8月14日,吕某某一次性领取30万元博士学位补贴并从医院报销读博费用8万余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再次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2月25日,吕某某擅自离职。某医院起诉吕某某要求返还领取的奖金和报销费用。

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吕某某与某医院于2019年9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其获得奖励后为医院服务不少于10年,若服务不满10年而离开医院的,应全额退还30万元奖金及医院为其读博支出的报销费用。吕某某在获得医院给付的读博奖励和报销读博费用后,擅自离职,违反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给医院造成损失,应当向某医院退还其获得的读博奖励和报销费用。法院最终判决吕某某退还某医院奖励及报销等费用合计32万余元。

【法官评析】

专业技术培训是针对特定劳动者的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升级型”培训,目的在于提升劳动者在特定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确保劳动者经培训后能够在相对较长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更有价值的劳动,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吕某某的成长离不开医院的培养,吕某某在获得医院读博奖励和相关学费后,在服务期内擅自离职,损害了医院的利益,应当向医院退还读博奖励及报销费用。

沭阳县人民法院 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