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假期间被调岗降薪,该如何应对?
2025-03-17 10:23:00
律师您好:
我今年32岁,在某置业公司从事销售经理工作已有4年,每月底薪1.5万元左右,去年我怀孕生了孩子,期间仅领取了生育津贴,公司未另外发放产假工资,现在返岗后公司要考核去年的业绩进行末位淘汰、调岗降薪。我因为怀孕和产假去年一整年的业绩并不理想,想请问律师,公司进行调岗降薪、末位淘汰合法吗?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还有产假期间我领取了生育津贴,可以跟公司要工资吗?
南通周女士
周女士您好:
感谢您的来信。为了防止职场女性怀孕或产假后可能面临的不公平待遇,我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作出了一系列特别规定来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如果您现在处于哺乳期间,公司不得随意降低您的工资,甚至辞退,否则将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主张双倍的赔偿金。
一般来说,调岗降薪需要结合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看,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您销售经理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内容,公司仅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与您协商后进行调岗,否则,您可以要求公司履行双方原劳动合同,并享受原岗位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
末位淘汰裁员一般来说也是违法的。因为末位淘汰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定解除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而末位淘汰制仅仅基于员工在绩效考核中的排名来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这并不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即使员工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也需要先对其进行调岗或培训,如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违法使用末位淘汰制来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关于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两者就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或等于产假工资,用人单位无须额外支付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由社保机构支付。如果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确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收入不低于产假前工资。
如果公司随意调岗降薪、违法解除合同、不足额支付产假工资等,您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途径维权,如果符合经济困难的情形您还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须在权利受侵害后一年内申请仲裁。
海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庞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