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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期间跨省看演唱会,公司解除合同合法吗?

2025-03-10 08:44:25   

2023年12月,南京某广告公司员工周某以“腰椎间盘突出需卧床休养”为由,向公司申请长期病假,并提交了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瑞金医院及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等多家三甲医院的病休证明。公司初期批准其部分病假申请,但后续发现周某的病情描述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矛盾。

医院诊断显示周某仅为轻度腰椎间盘突出,医嘱建议“避免久坐、多平卧休息”,但周某坚称“24小时疼痛,除如厕外无法下床”,拒绝公司提出的返岗要求。公司多次发函,承诺为其提供办公床铺、调整工作量,甚至提出“安排专人陪护服药”,但周某始终拒绝到岗。

公司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了周某病假期间的出行记录,发现其存在多次长途出行:2023年12月29日:从上海乘坐高铁至江苏溧阳探亲;2024年2月8日至19日:春节假期往返上海与南京老家;2024年3月7日至8日:赴南京处理外公丧事;另外,周某自认,其病假期间曾跨省参加演唱会及赴亲友婚宴,但未向公司报备。

公司认为,周某以“卧床不起”为由长期休假,却频繁参与跨省活动,明显存在虚假病假行为,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中“病假材料弄虚作假视为旷工”的规定,遂于2024年4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共计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以下认定:其一,周某虽提交了医院病休证明,但其跨省出行记录(包括非紧急事项如演唱会)与“无法下床”的病情描述严重矛盾,证明其身体状况未达到需长期停止工作的程度。劳动者申请病假应基于真实健康需求,而非滥用权利逃避劳动义务。其二,周某在多次沟通中隐瞒出行事实,仅承认“因外公去世外出两天”,直至公司出示证据才被迫承认其他活动,构成《员工手册》中“弄虚作假”情形。周某违反诚信原则与规章制度,公司依据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有效。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周某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公司无须支付病假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

本案是当前劳动关系中员工“病假滥用”现象的典型案例,既暴露了部分劳动者诚信缺失的问题,也反映了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中的挑战。对此,笔者向劳资双方提出以下建议:

病假权不可滥用:病假是法律对劳动者健康权的保护,但绝非“免工金牌”。若身体条件允许部分履职(如居家办公),应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而非消极对抗。

言行一致,主动沟通:提交病假材料时,须确保病情描述与实际行动相符。因探亲、就医等必要原因外出,应及时向单位说明,避免因隐瞒引发信任危机。

珍视职业信誉:频繁“泡病假”虽能短期获利,却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甚至面临法律追责。爱岗敬业不仅是义务,更是个人长远发展的基石。

同时,用人单位也要规范管理,兼顾情理法。

完善病假审核机制:要求员工提供完整病历、检查报告及治疗记录,避免仅凭病休单审批。对长期病假者,可约定复查机制(如指定医院复诊)或引入第三方医学评估。

强化人性化沟通:对病情存疑时,避免“一刀切”拒批,可通过面谈、陪同就诊等方式核实情况。为确有困难的员工提供灵活工作安排(如调整岗位、缩短工时),体现企业关怀。

制度宣贯与证据留存:通过培训、签署承诺书等形式,确保员工知悉《员工手册》中病假规则及违规后果。日常沟通记录、外出证据等应完整保存,为潜在争议提供举证支持。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法律既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及依法病休的权利,也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平衡利益的关键点就在于员工的诚信敬业与用人单位的尊重体谅。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当明确劳动者因患病或健康情况不佳,导致无法正常提供劳动时,享有向用人单位申请病休的权利。用人单位应秉持着尊重及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的原则,在劳动者能够提交正规医院出具的病休建议时,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该申请应予以批准。劳动者自身应秉持诚信及敬业原则,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如实、合理提起病休申请,在用人单位提出合理怀疑时,应将相关情况如实告知。只有劳资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双方劳动关系才能履行顺畅,形成劳资双方“双向奔赴”的良性局面。

刘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