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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劳动法》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2025-03-06 09:50:52   

本报讯 (虞璐 乔云 王槐艾)国务院总理李强在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渠道,城镇新增就业120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登记失业率5.5%左右。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正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扬州大学党委书记丁建宁提出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全国人大代表,丁建宁十分关注大学生就业问题。他表示,现行相关法律和规范对就业实习大学生相关权利保障政策层级偏低、适用范围偏小、强制力尚显不足,亟待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明确就业实习大学生劳动主体地位及其相关权利。为此,丁建宁建议,将修订《劳动法》列入立法规划或计划,增加“依法保障就业实习大学生的劳动合法权益”,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丁建宁建议把握三点:

一是明确就业实习大学生的劳动主体地位。16周岁以上的学生属于劳动者的适格主体,具有完全的劳动权利和行为能力,其实习过程已具备“劳动”的所有属性,相关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形成共识。因此,通过修订《劳动法》对就业实习大学生的劳动主体地位作出明确规定成为治本之策。

二是界定就业实习大学生的权利范围。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于就业实习大学生在实习单位是否形成“从属劳动”上存在法律盲区,应考虑将就业实习大学生与实习单位视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模式,扩大劳动基准的适用范围,使就业实习大学生也能享受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等方面劳动基准的保护。

三是强化多元主体对就业实习大学生教育管理与服务职能。学校要增加专项经费投入、完善实习制度、深化产教融合,提供更多优质对口实习岗位,提升学生与实习岗位的匹配度等。政府部门要加强就业实习公共服务、就业实习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等,解决学生实习安全保障等顾虑,建立以高质量就业为导向的实习体系。企事业单位要将实习作为人力资源储备的重要环节,积极营造大学生就业实习友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