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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裁定其与平台合作商存在劳动关系

2025-03-03 09:35:38   

工伤认定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当外卖骑手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申报被确认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后,还能不能继续诉请确认劳动关系进而申请工伤认定?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骑手与外卖平台合作商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生效裁判认为,应赋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选择职业伤害保障救济或工伤保险救济的选择权,但同时明确,基于同一事故伤害最终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2022年7月,小徐加入骑手大军,在苏州一处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员工作。作为某外卖平台合作商的大成公司(化名),承包了该站点的配送业务并承接相关管理工作。小徐在手机钉钉APP中显示的所属部门亦为大成公司。2023年6月,小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逃逸且负事故全责。一个月后,某外卖平台企业为小徐申报职业伤害确认,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8月作出结论,予以确认小徐为职业伤害。

后因小徐认为大成公司未申报工伤认定,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于是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在仲裁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后诉至法院,又被一审判决驳回,于是提起上诉。

苏州中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主张与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就本案而言,首先,结合案涉站点对小徐劳动过程的控制分析,具有支配性特征。承办法官解释说,小徐在上述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大成公司承包了该站点的配送业务,该站点站长对站点骑手的日常工作管理,应当视为系代表承包该站点配送业务的大成公司进行管理。根据小徐与站长的钉钉聊天记录,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单,由站长负责,小徐无权自主改单;请假需要向站长报备,不得随意下线,请病假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单;小徐还需要根据站点要求参加相关应急安全考试,这些证据反映出小徐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对于是否接单、何时接单、接单内容并无实质自主决定权,日常工作接受大成公司考勤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具有明显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大成公司对小徐管理具有明显支配性特征。

其次,结合小徐提供劳动后所获报酬的来源分析,具有依赖性特征。小徐的薪资报酬由案涉站点负责核算,不仅包含按单计酬,还包含其他组成项目。由此反映出大成公司对小徐的工作情况存在相应考核,并据此实际结算薪资报酬。本案虽然存在小徐的薪资由第三方代为支付的情形,但这与平台用工模式下,部分劳动要素被拆分至其他主体的做法一致,再结合小徐提交“某某专送”APP薪资账单截图显示“大成公司-某站点”“全职骑手”字样的情况,小徐担任站点全职骑手,其提供劳动后所获劳动报酬来源于大成公司,且构成其主要收入来源,小徐对大成公司的经济依赖程度高。

最后,小徐虽经申报被确认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但不足以据此认定其无权再诉请确认其与大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而申请工伤认定。基于以上分析,大成公司对小徐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且小徐所提供劳动对大成公司具有明显的经济依赖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终审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的确认,是为了保障遭受职业伤害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加强职业伤害预防,分散平台企业的职业伤害风险;工伤的确认,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现行实践中,平台企业为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名义提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上述平台全员参保模式,系以平台订单总量作为依据,而非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个体依据法律关系参保,由此可能产生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申请职业伤害确认和工伤认定发生竞合的情形。

在申请职业伤害确认和工伤认定发生竞合时,如平台企业、平台用工企业对劳动者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赋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选择职业伤害保障救济或工伤保险救济的选择权,但基于同一事故伤害最终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沈军芳 艾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