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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入职被辞 状告用人单位被驳回

2025-01-27 09:33:09   

【案情简介】

李甲出生于2004年1月。2022年8月,李甲参加某劳务公司面试,面试前劳务公司要求李甲提供姓名及手机号码,李甲回复姓名为“李乙”。2022年8月3日,劳务公司安排李甲至某仓库工作,当日上午李甲在仓库熟悉环境、摆放货物;当日下午,因仓库负责人员认为李甲可能尚未毕业,劳务公司告知李甲提供毕业证书,否则不能继续工作,并让李甲先行离开工作场所。次日上午,李甲至仓库进行考勤打卡,并向劳务公司发送一张卡片式毕业证书照片,劳务公司告知李甲该照片不符合要求;其后,李某另行发送一张毕业证书照片,毕业证书上显示的姓名为“李乙”,身份证号码与李甲实际身份证号码不一致,并添加了多处水印。劳务公司提出该照片水印过多并告知李甲等待通知,暂时不要自行前往工作场所。当日下午,劳务公司通知李甲,仓库反映其不适应工作,让其回家。李甲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务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照每天154元标准一直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仲裁不予受理后,李甲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李甲在入职前,向劳务公司虚假陈述其姓名,缺乏基本的诚实信用。李甲入职不到两天的时间内,劳务公司多次要求李甲提供符合要求的毕业证书,而李甲提供的毕业证书上姓名、身份证号码均不真实,使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失去了客观真实与相互信任的根基,劳务公司据此与李甲解除劳动合同具有正当性。法院遂判决:对李甲要求支付2022年8月2日、3日工资的诉请予以支持,对李甲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8月3日以后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证书体现了劳动者身份的基本信息与职业技能,与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具有直接相关性,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入职后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将导致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失去客观真实及相互信任的基础,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具有正当理由;劳动者被辞退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正常提供劳动支付工资的,法院不予支持。

诚实信用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也是民事法律法规拟定的基本准则之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姓名、身份证号码体现了劳动者的基本身份信息,是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的根基,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提供。本案中,李甲提供虚假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而劳务公司未审查相关证件即招用李甲,用工后又以李甲不适应岗位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管理也存在一定瑕疵。李甲作为初入社会的青年劳动者,应当树立通过勤恳踏实的劳动获取报酬,通过不断提升职业技能实现人生及社会价值的正确就业观念,而非利用用人单位的管理漏洞索要超出工资报酬的高额利益。同时,本案也提醒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明确录用条件,及时审核劳动者基本身份信息,不断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与劳动者共同营造诚信、和谐的用工环境。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贾黛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