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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师信箱

2025-01-06 09:12:27   

律师您好:

我今年53岁,是外地来宁务工人员,由包工头付某招用到南京市某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工资380元一天,由付某支付。我在工地干了两个多月,在一次工作过程中被高处掉落的材料砸伤了脚。在医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包工头付某支付了2万元之后就再也联系不到了。我现在还在做康复治疗,在药店购买药品和拐杖等,又花了5000多元。根据包工头所说,我是参加了工程项目单位的集体工伤保险,现在项目已经结束,施工单位已经办理了离场手续。而医疗机构人员告诉我伤情可能会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请问律师,我是工地打工的农民工,能否认定工伤?应该如何维权?

来宁务工人员王先生

王先生您好:

感谢您的来信,律师对您的遭遇表示同情,下面从法律的角度,为您解答如何在法律的限度范围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您在建筑工地上因为工作原因导致身体伤害,从法律上来讲应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因此您所在的项目发包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为您是受雇于包工头,施工单位可能会因为您和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而拒绝为您申请认定工伤,那么您或您的近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发包单位负担。

其次,申请认定工伤成功之后,您可以享受下列工伤待遇:

第一,工伤医疗方面的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到与社保签约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不要擅自去没有签约的医疗机构或药店购药或辅助器具等,以免之后的赔偿得不到支持。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也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因为工伤,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护理安排和费用由发包单位负责。

第二,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案中,您主张的日工资为380元/天,应按8265元/月(380元/天*21.75天)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期限,可以根据签约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证明,但是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之外的劳务工资还应直接找包工头支付。

第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以上伤残的,可以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如果您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总额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共计90915元(8265元/月*11个月)。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如果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合同,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总额为8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您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待遇申报,发包单位应予配合。

第四,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并离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八级伤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为3.5万元,您可以向项目发包单位要求支付。

综上,王先生您应以看病治疗为重,目前找不到承担责任的主体,您可以先垫付资金治疗,等工伤认定后去仲裁或诉讼要求项目发包单位和包工头一次性赔偿,同时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待遇。您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如果需要且符合条件,可以向仲裁或诉讼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由政府指派律师为您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武正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