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能否得到支持?
2024-12-30 09:47:39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周某入职某娱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负责日常管理事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周某为该公司隐名股东,持股11%。2023年7月1日,周某将持有的某娱乐公司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吴某。周某退股后,因工作岗位问题与某娱乐公司产生分歧,诉至法院,要求某娱乐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经审理,法院对于周某要求某娱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高级管理人员不同于企业普通员工,有别于普通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他们法律知识丰富,熟知公司管理制度,掌握企业资源配置。高级管理人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能证明该高管的职责范围包括人事管理,则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该高管,除非该高管能举证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不在自身而是企业故意拖延或者恶意拒签,否则其双倍工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若该高管能够证明其并不参与人事管理,或即使参与人事管理但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其要求二倍工资赔偿的请求则能够得到法律支持。
本案中,周某在某娱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且为隐名股东,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周某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某娱乐公司存在故意拖延、恶意拒签或其他过错情况,故周某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某娱乐公司给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刘强 仲梦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