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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劳动责任的承担

2024-11-25 11:14:28   

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在宁打工人员,在南京一家电动车维修部从事电动车电池的销售工作,老板是个体经营者。我从2023年7月1日入职一直工作到2024年5月30日,在职期间老板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没有底薪,根据销售电池的计价拿取提成工资,但是老板每个月会支付一定数额的社保补贴,让我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由于受到市场影响,电池销量不好,而老板一直拖欠我的工资,无奈之下我向老板提出辞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但仲裁委后来发现该电动车维修部已经注销,并以主体消失为由向我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请问:在个体工商户主体注销情况下,我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吗?我将如何确定被告的主体身份?我可以主张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吗?

南京 唐先生

唐先生您好: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因此,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中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关系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其次,个体工商户注销后,丧失了民事经营主体资格,原个体工商户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转移到经营者个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结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因此,对于涉及个体工商户注销前未处理完毕的民事纠纷,由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个人作为新的当事人(被告)参与诉讼。

另外,工资支付义务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劳动责任。按照《劳动法》第三十条关于劳动报酬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虽然你的工资带有计件提成性质,但较于职场上大部分销售人员均会采用的工资支付方式,国家统计局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6条中亦规定了计件工资包括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方式,因此你可以向经营者主张拖欠的工资报酬,但需提前厘清提成标准的计算方式。

最后,由于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负有过错,你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可以向经营者主张支付从用工第2个月(即从2023年8月)开始至离职之日(即2023年5月)止的二倍工资差额,以你每月实发工资的双倍为基数,扣除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同时结合你的工作年限,向经营者再行主张支付1个月工资报酬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由于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劳动者;个体工商户因用工产生的经济责任,以经营者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经营者对债务的承担。实践中,一些个体工商户企图通过注销个体工商户的方式,逃避债务责任,这不仅有违诚信,亦无法产生法律上的规避效果。

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庄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