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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侵权假冒 护航“中国制造”

2024-11-11 10:25:23   

【基本案情】

江苏天工国际有限公司旗下的江苏天工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下称天工公司)依托全球领先、具有诸多专利的原材料钢制造技术,生产的注册商标钻头在国际国内市场具有极强的竞争优势,广泛用于金属加工、石料加工等领域。2018 年至2023 年期间,黄某某单独或伙同马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天工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安排朱某某、柴某某、丹阳白马工具有限公司(下称白马公司)、陈某等人为其生产带有天工公司注册商标的钻头50 余万支,并安排黄某某等人为其生产带有注册商标的包装盒、防伪标识,后将上述假冒钻头包装后以正品的名义通过网络对外出售,非法经营数额达250 余万元。

【履职过程】

2023 年4 月12 日,丹阳市公安局对天工公司被假冒注册商标案立案侦查。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下称丹阳市检察院)应邀选派知识产权办案团队提前介入侦查,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以黄某某售假仓库的物流线路及微信聊天记录为线索,上查供货线、下查销售线,查明本案涉及假冒钻头生产、注册商标标识生产、带有商标的包装盒生产、对假冒钻头进行包装以及销售5大环节,供货线主要来源于丹阳、盐城等地,销货渠道主要通过微信网络进行,销往山东、河北、广东等地,据此深挖出系列串案,对5大环节涉案人员进行同步收网,对30余名涉案人员展开调查。经该院同公安机关多次会商,确定统一立案标准,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辅助人员不予立案,对其中8人移送审查起诉。

2024 年2 月至5 月,丹阳市检察院陆续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黄某某、马某某、柴某萍提起公诉,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黄某某提起公诉,对白马公司、陈某、倪某等人做相对不起诉处理,并按照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移送行政机关处罚。

2024 年9 月,该院针对黄某某原系天工公司代理商,对过期授权证明进行篡改,利用其掌握的销售渠道制假售假问题,向天工公司制发风险提示函,天工公司根据提示函进行排查整改,强化对经销商、代理商监管,堵塞管理漏洞。

【典型意义】

坚持追根溯源,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全链条打击。本案涉及侵权钻头的生产、标识生产、包装盒生产、产品包装、销售五大环节,且各环节相对分离,犯罪嫌疑人没有线下实体店铺,均是通过微信进行网上联系销售,制售假线索发现难、查处难。侦查机关前期侦查方向主要针对末端售假者,检察机关落实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要求,引导侦查机关深挖上下游,成功查获侵权商品及注册商标标识的制造者,实现了制售假链条各环节主要责任人员的打击,实现了“打源头、端窝点、断链条”的目的,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

坚持宽严相济,实现多环节案件分层分类处理。本案制假售假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涉案人数多,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各环节各成员的参与程度、犯罪行为、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准确评价各行为人的罪行大小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对整个制售假团伙负责人依法从严惩处,建议适用实刑,并处以高额的罚金刑;将参与程度较低、作用较小、获利较少的人员建议依法适用缓刑或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坚持察微析疑,依法追加单位犯罪。本案多名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人均从事五金工具的生产经营,系企业经营人员,且行为人供货数量较大,很可能存在单位犯罪。检察机关进一步查明侵权产品的决策者人员、负责人员、生产地点、收益去向等,并进一步调取证明犯罪主体资格、犯罪收益去向等情况的证据,对构成单位犯罪的依法予以追诉。

坚持综合履职,实现知识产权高质效保护。检察机关坚持治理与治罪,惩罚与修复并重,构建“刑事打击—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全方位立体保护格局。针对原代理商制售假货情况,向被侵权单位制发《刑事风险提示函》,提示企业强化对合作方的授权管理,对授权到期的及时收回授权文件并向合作方提示法律风险。注重追赃挽损,积极为侵权人与被侵权企业搭建沟通调解平台,推动知识产权纠纷一体化解决,帮助被侵权企业快速修复受损权益,并将赔偿情况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量。

依法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及时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被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涉案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南京都市圈知识产权保护检察联盟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