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工作时间违规酒驾造成单位损失 环卫公司能否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024-10-28 09:56:16
万森 摄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日,马某入职某环卫公司从事环卫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并将《岗位实施细则》作为合同附件,马某在签收名单中签字。《岗位实施细则》载明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上岗驾驶车辆,因此造成交通事故的承担经济赔偿及其他相应责任,因驾驶员原因造成单位直接损失,全部由驾驶员承担。
2021年1月25日,马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行人包某发生碰撞致包某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全责,包某无责。2022年3月21日,包某起诉要求马某、某环卫公司及保险公司按责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经二审法院调解,由环卫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马某酒后驾车的行为系法律禁止性行为,也是导致某环卫公司未能通过商业险获得理赔的直接原因。后环卫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马某支付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员工因职务行为造成对第三人损失,公司代偿后要求员工返还应属追偿权纠纷,故裁决驳回环卫公司仲裁申请。环卫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用人单位在《岗位实施细则》中多处明确要求员工遵守交通法规禁止酒后作业,马某在签收上述规章制度后应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
马某酒后驾车致人损伤,其本身具有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至于追偿的比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形成受害者与劳动者的管理人的双重身份,若让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全部损失承担填平性质的赔偿责任对劳动者而言明显不公平,也存在用人单位转移风险之虞。故结合某环卫公司的庭审陈述,其下午上班打卡时未注意到马某饮酒,某环卫公司存在一定的疏忽,加之在平时的工作管理中,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岗位培训及安全管理教育,综上,法院酌定某环卫公司的追偿比例为30%为宜,判决由马某承担某环卫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02万元。后马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劳动关系区别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具有其特殊性,用人单位不仅对劳动者创造出的劳动成果享有所有权,也对劳动者负有管理、培训等义务,因用人单位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的价值与劳动者报酬之间的不对等性,决定了用人单位承担的经营风险应当高于劳动者应承担的工作风险。
所以法律规定,劳动者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在区分劳动者过错程度的基础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限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履职损害赔偿请求权。劳动者承担损失赔偿的范围应综合考量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管理缺失等具体情况以及损失是否可以通过保险理赔等方式补救等因素酌情确定。这样既维护社会公平、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求偿权恶意转移风险,也督促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妥善履职,避免因自身过失给用人单位及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启东市人民法院 施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