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会太早,员工拒绝参会被辞退不合法
2024-08-26 10:03:43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7日,顾亮(化名)入职苏东公司(化名),岗位为项目工程师,2020年起兼任部分采购工作。苏东公司上班时间为8:30。2022年9月5日,公司部门负责人通知顾亮次日7:30开早会,顾亮告知负责人家中有事,无法提前到公司。此后公司连续三天又通知提前一小时开早会,顾亮均表示不能参加。但顾亮按照要求于每日早会前将早会所需数据统计表通过微信发送给了负责人。2022年9月14日,苏东公司以顾亮多次拒绝参加早会,按照《员工守则》“拒绝接受上司合理、合法的指令,或拒绝分配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工会复函同意解除。顾亮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决定终结案件审理。顾亮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公司制度规定上班时间为8:30,而公司负责人通知早会时间为7:30,通知的早会应属于加班时间。顾亮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向公司反馈家中具体情况,并明确表示无法参加早会,并按照公司要求将工作数据在早会前发送给了负责人。用人单位安排早会可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即便需通过加班安排,也应考虑普通员工的合理需求,不得变相强迫员工参加加班安排。顾亮根据家庭情况,拒绝参加公司负责人通知的不合理的变相加班早会,不能认定为属于规章制度规定的“拒绝接受上司合理、合法的指令,或拒绝分配的工作”情形。公司解除顾亮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39万元。苏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工作管理,但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最严厉的处分,只有在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方可依法予以解除。对于加班安排,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而在工作时间提前一段时间开早会,又涉及变相加班、隐形加班问题,如员工仅多次拒绝参加加班早会,则用人单位不得强求,更不能以此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否则,用人单位便违反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规定,所解除的依据不能成立,应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李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