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总调解仲裁 聚焦女职工生育津贴
2024-05-13 11:47:48
近日,由连云港市总工会主办的第47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巡回观摩活动在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庭开庭。此次观摩活动旨在进一步提升工会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调解技能,推动全市工会法治化建设,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庭审邀请了政协代表、劳动争议调解员、律师代表、市县区工会法律干部等20余人参加。
案件聚焦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王某在某幼儿园担任幼教老师,期间曾经历流产和生产。虽然按规定享有生育津贴,但幼儿园在领取生育津贴后,并未全额支付给王某,且其生产期间的产假工资也未及时支付。因此,王某以幼儿园克扣生育津贴、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书面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依法主张幼儿园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生育津贴差额。
在观摩过程中,仲裁员审慎地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仔细审阅相关证据材料,并耐心听取双方的陈述与辩论。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点:一是王某应享有的生育津贴是否得到全额支付;二是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及幼儿园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幼儿园在王某产假期间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违反了《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同时违反《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不得截留生育津贴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权益,王某据此解除与幼儿园的劳动关系符合经济补偿支付条件;关于王某要求幼儿园支付生育津贴的请求,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将生育津贴在扣除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个人部分后高于工资部分支付给王某。经过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单位同意支付职工应得的生育津贴差额和经济补偿金。
庭审结束后,观摩人员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重点探讨了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及范围、生育津贴的归属问题、产假期间的工资计算方式以及生育津贴与单位实际发放工资不一致等情形下的法律规定。
通过此次交流,观摩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有了更为清晰和深入的理解,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程序和要求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为今后更好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连云港市总工会法工部部长易怀丽表示,今后将继续加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巡回观摩活动的宣传力度,提升广大职工的法律素养和维权能力。同时,加强与人社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深入开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通讯员 李琳 特约记者 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