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员工“携密”跳槽坑前东家 法院判决让科技企业“吃定心丸”

2024-04-29 10:32:57   

万森 摄

2023年,全省法院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99万件,同比增长7.78%;审结3.38万余件,同比增长4.11%。4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江苏法院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中,有两起涉前员工引发的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侵权。两起案件同被最高法院评为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案件判决体现了对我国创造性程度高的技术成果加大保护力度、严厉惩治严重侵权行为、让侵权人付出更高代价的价值导向,充分彰显了法院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的决心和态度,堪称保护智力劳动的标杆性案件,具有教科书式的指导意义。

收买技术人员窃取工艺

拒不执行判决被顶格司法处罚

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圣奥公司)拥有“硝基苯法合成RT培司工艺”(下称RT培司工艺)和“利用RT培司生产橡胶防老剂4020工艺”(下称4020工艺)。翔某化工有限公司(下称翔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陈某某通过收买圣奥公司技术人员等方式窃取圣奥公司涉案技术工艺,并利用窃取的技术改造、新建RT培司和4020防老剂生产线,生产RT培司、4020防老剂。翔某公司因此被判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承担相应刑罚。此后,该公司脱壳另行设立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晋某公司),由晋某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原翔某公司的厂房内,使用涉案生产线以及窃取的技术工艺继续生产侵权产品。在本案一审诉讼期间,翔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圣奥公司认为,陈某某、晋某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其技术秘密,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销毁被诉侵权生产设备,连带赔偿圣奥公司损失20154万元及合理开支469542元。一审期间,法院根据圣奥公司申请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陈某某、晋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RT培司、4020防老剂,并查封生产设备和涉及RT培司、4020防老剂生产技术资料的纸质、电子等载体。陈某某、晋某公司拒不执行。

法院认为,涉案技术工艺有合理的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构成技术秘密。陈某某窃取涉案技术秘密并使用,晋某公司作为翔某公司的接替者,明知涉案侵权设备系翔某公司通过贿赂、盗窃等手段获取涉案技术秘密制造完成,仍获取并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均构成侵权;陈某某为延续其侵权行为设立晋某公司,应当对晋某公司继续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陈某某、晋某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设备,并对圣奥公司主张的赔偿额(包含损失20154万元及合理开支469542元)予以全额支持。陈某某、晋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额予以维持,并明确应当销毁侵权设备。二审期间,法院对拒不执行一审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的陈某某、晋某公司均予顶格司法处罚。

招募科技公司前员工开发同类软件

被判侵权赔偿50万元

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下称网经公司)在OpenWRT基础上二次开发了案涉“OfficeTen1800”软件,包括对OpenWRT系统软件对应源代码增删、修改、调整而形成的底层系统,以及与涉案软件具体功能相对应的新增源代码形成的上层功能系统。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亿某公司)招募网经公司参与开发软件的前员工到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启某公司),通过复制、修改案涉软件源代码,开发了与案涉软件实质性相似的同类软件并对外发行,其中存在网经公司源代码的特殊标记等。

亿某公司、启某公司在人员、资金、项目管理上紧密关联,在软件开发和复制过程中存在目标、行为和利益上的共同性。网经公司以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将亿某公司、启某公司及部分网经公司前员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00万元等。被告认为,根据开源许可协议,网经公司应当公开案涉软件源代码,并免费许可所有第三方使用,无权主张他人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网经公司在开源软件基础上投入大量成本二次开发形成的“OfficeTen1800”智能网关软件具有独创性,其著作权依法应予保护。启某公司的举证仅证明涉案网关软件含有开源代码,但并不能就此证明该软件仅是对开源代码的使用(增改或删减),且涉案软件源代码并非公开,不存在启某公司有权在GPLv2协议授权下使用第三方开源程序并构建衍生软件产品的先决条件。网经公司是否违反开源软件协议与其是否享有软件著作权相对独立,否则将不合理地剥夺或限制软件开发者基于其独创性贡献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即便网经公司因违反GPLv2协议导致涉案软件存在权利瑕疵,抑或网经公司并未公开涉案软件源代码供他人免费获取使用,也不影响其向被告主张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故亿某公司、启某公司复制、修改、发行涉案软件侵害了网经公司软件著作权。

法院认为,在计算侵权损失过程中,应着重考虑网经公司二次开发的有独创性表达部分在整体软件作品中所占比例,合理地剥离OpenWRT系统软件已开源部分。考虑到被诉软件与涉案软件二者相似度较高,在相关市场有直接竞争关系,加上被诉软件开发人员曾在网经公司任职,因此有必要消除被诉软件对涉案软件带来的负面商业影响,尽可能恢复相关市场对涉案软件及其经营主体网经公司的认知。法院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网经公司50万元。

本报记者 万森